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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萍 | 整体性视阈中的马克思正义观述论

童萍 东南学术 2023-03-12


整体性视阈中的马克思正义观述论

刊于《东南学术》2021年第4期

   







童萍副教授


     




作者简介

  童萍,哲学博士,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摘   要  整体性原则是贯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成为理解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原则。以整体性原则审视马克思正义观,可以发现秉持哲学批判与经济学批判的统一、事实和规范的统一、批判和建构的统一,构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整体面相。坚持马克思正义观的整体性原则,对于我们促进解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问题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任何一个认真阅读马克思文献的读者都会发现,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并没有对正义进行过系统的正面论述,相反马克思对于某些正义概念往往进行辛辣嘲讽和严厉批判,但这并非意味其不存在某种正义观,因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从来不是价值无涉的实证科学,而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为使命的真正的“历史科学”。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马克思的“正义观”。本文认为,整体性原则是贯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也应当成为理解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原则,那种试图以碎片化方式断章取义地解读马克思正义观的做法只会遮蔽马克思正义观的科学性,削弱马克思正义观的革命性。在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讨论中,之所以出现“马克思反对马克思”的思想混乱,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遗忘了整体性原则。重新以整体性原则审视马克思正义观,可以发现哲学批判与经济学批判的统一、事实和规范的统一、批判和建构的统一,构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整体面相。


 一哲学批判与经济学批判的统一   

  近代以来的西方自由主义正义论有两个传统:一个是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为代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传统,他们以“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从哲学角度论证了现代性正义的核心在于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和平等,国家不过为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另一个是以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传统,他们以“经济人”为基础,通过对现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经济实践的实证分析,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论证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是合乎人的本性的正义社会。这两个传统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为现实基础,共同构筑了一个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以交换为普遍的交往原则、以自由平等的权利观念为理念的法权社会。自由主义正义论传统构成了马克思考察正义问题的重要理论背景,但同时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和确立又是批判和超越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过程,这一批判和超越在哲学和经济学的双重视域中开展,并最终在《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得以实现。

  马克思对于正义问题的最初哲学思考体现在其博士论文中。马克思通过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运动中蕴含的自我意识的赞扬,表达了对于人的权利、尊严、自由、公正的追求。在马克思看来,“自我意识的绝对性和自由”是伊壁鸠鲁哲学的最高原则,正如偏斜是原子的本性一样,追求自由的自我意识也是人的本性。而且,原子的偏斜运动所蕴含的自由和独立性是以他物的存在为前提的,离开了与他物的关系,原子的自由和独立性就无从谈起。因此,在作为类的原子中,每个原子之间是平等的,平等就在于每个原子都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立性个体。于是,通过对原子运动形式的描述,马克思论证了人基于自我意识这一神性而具有的自由和平等关系。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他是具有自由平等的自我意识的权利主体。虽然此时的马克思仍然深受青年黑格尔派理性主义历史观的影响,但是无疑已经确立了自由和解放的正义追求。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延续了博士论文中关于人的自由本质在于人有自我意识和理性这一观点,并从人的精神自由本性出发,批判了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对个体权利的剥夺。马克思认为,“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书报检查制度以牺牲个体权利的方式来保全特殊等级的利益,它提出的对真理“严肃和谦逊的探讨”,既违背了真理的本性也侵犯了个体的权利。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在摩泽尔地区酒农贫困问题的调查中,马克思开始更加深入地探讨了法、利益和等级之间的关系,进而意识到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由平等理念和资本主义贫富分化的社会现实存在着巨大的反差。

  为了解决这一“苦恼的疑问”,马克思从社会退回书房,深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并第一次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系统的自觉的批判,其最终成果体现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正义观发展进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转折点”,以此为契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的思辨框架和国家形式主义中拯救了市民社会,并得出“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的重要结论。《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沿着这一思路对自由主义正义观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自由主义的平等是人作为孤立的、原子式个体的平等。“平等,在这里就其非政治意义来说,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就是说,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因而,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自由平等都是抽象的法权,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幻象。“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于是,马克思提出以人类解放超越政治解放的限度,并把人类解放的历史任务赋予无产阶级,给出了“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其心脏是无产阶级”这一哲学的结论。

  之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延续了法哲学批判时期对于“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进一步探索,首次从政治经济学的视阈批判性考察私有财产权这一市民社会的基础,以及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自由平等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与黑格尔和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不同的是,马克思确立了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这一研究原则,并以此深刻地揭示了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矛盾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矛盾。马克思认为在私有财产制度下,现实中的劳动不仅没有成为人的本质的自我确证,反而成为奴役劳动者的外在的、异己的“异化劳动”。而“异化劳动”的根源就在于私有财产,二者在历史中相互作用。“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于是以“异化劳动”为核心,马克思展开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并认为资本和异化劳动的矛盾是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基本矛盾,“私有财产的关系潜在地包含着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劳动和资本的这种对立一达到极端,就必然是整个关系的顶点、最高阶段和灭亡”。虽然《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的马克思总体上仍受到费尔巴哈异化史观的影响,但这是马克思从私有财产、劳动、资本、生产等经济学视角去研究和阐释正义问题的开端,它表明马克思即将要走出一条不同于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正义致思路径,就此而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离马克思最近的”。 

  在其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开启了从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自由、平等问题的全新正义研究范式。此时的马克思断定异化的本质不在于人性,而在于人的物质生产实践,人性不仅解释不了异化,相反人性自身反而需要物质生产实践来说明。因此,不能从费尔巴哈式的人的类本质异化的角度,而是要从深藏于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实践中经济运动的内在规律和必然趋势来寻求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深层批判。换言之,对于正义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重要意义就是指出研究正义问题不在于用应然的正义原则来批判实然的不正义事实,而在于分析这种不正义是如何在历史进程中产生的,如何才能铲除不正义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

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手稿的一页

  而对于正义之谜的最终破解在《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得以完成的。《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通过深入的经济学研究,进一步揭示了近代以权利平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历史根基是黑格尔所指认的作为个人私利战场的市民社会,而使得这一市民社会充满竞争和对抗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这一隐性的权力。所以,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把对正义问题的探讨直接与剥削、奴役、强制、剩余价值等经济学词汇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对资本权力结构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剖析了资本的主体性本质以及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奴役,回答了自由主义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自由、平等理念如何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走向其自身的“悖论”,论证了自由主义正义观和资本逻辑之间既相互支撑又相互否定的辩证关系,揭示了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历史限度,即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换主体双方一致自由、契约自由的观念体现,他们服务于且遮蔽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真实本质,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自由主义正义观自我超越和自我扬弃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融合了哲学批判和经济学批判的双重视域,哲学批判使马克思获得了考察正义问题的思维制高点,经济学批判使马克思把经济现象的实证研究融入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现实考察,进而证明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探讨人类正义发展规律这一致思理路的科学性。这两种视阈彼此融合,相得益彰。就此而言,《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既超越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正义问题的纯哲学化表达,也超越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基于“异化劳动”对于资本主义非正义的批判和对未来新社会正义的建构。后者诚如柯尔施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并已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等著作)中,通过把经济学所有其他的异化范畴归结为商品的拜物教性质,而赋予他的经济批判以更深刻和更普遍的意义”。


 二事实与规范的统一   
  
  马克思对正义的使用究竟是在事实意义上还是规范意义上,这是个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在“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中,伍德认为马克思将正义视为“一个法权概念,一个与‘法律’和‘权利’相关的概念”,而法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由生产方式及其变迁所决定的,是对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法权的事实陈述。在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就是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因此,资本剥削劳动不仅不是非正义的,反而恰恰是正义的。“假如没有剩余价值,假如工人没有进行无偿劳动,没有受到剥削,那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就没有可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仅是正义的,而且,任何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尝试都是绝对不正义的。”与伍德相反,胡萨米认为,马克思虽然没有直接指责资本剥削劳动为非正义,但马克思用了“抢劫”“篡夺”“盗窃”这些充满道德义愤的词来描述资本主义,并把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说成是“诡计”,显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基于某种道德评价标准的,但是这一标准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后资本主义的。

  伍德和胡萨米的争论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历史唯物主义中事实和规范的关系。不可否认,历史唯物主义反对抽象的道德规范,它主张“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来解释各观念形态”。也就是说,正义观念不是从“抽象的人”的某种特征推出来的并且决定其他事物的永恒的原则,而是源于人们对物质生产方式,以及由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对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的认识和评价在观念上的反映。只有在现实的人及其生活实践中才能揭示正义的秘密,只有在现实的人的生活实践中才能论证正义原则、阐释正义理论、憧憬正义理想。

  但是,马克思否认抽象道德规范和正义原则的存在,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没有自己的正义诉求和价值标准。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以描述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诉求的“实证科学”,和正义等规范性价值互不兼容,这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性质的误读。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性”是相对于德国思辨哲学而言的,它意味着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要把自己的理论奠基在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这一基础之上,而不是德国思辨哲学的“关于意识的空话”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性等同于自然科学的实证性,马克思曾明确批判孔德是“实证主义破烂货”,因为实证主义完全忽视人的价值、人的存在和人的意义,完全忽视了道德、正义等价值规范对于现实的批判和建构价值。对于道德规范所具有的现实价值,马克思曾用工人阶级的不公正感及其对革命的价值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资本主义的灭亡来进行说明。“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可见,马克思并不否认正义对于生产方式的能动的反作用。只不过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反作用相比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而言是有限度的,它不能脱离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的制约任意发挥作用。可以说,马克思既不是抽象的道德主义者,但也绝非道德虚无主义者。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实现了事实正义和规范正义的统一。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语境中,马克思没有立足于某种道德原则和正义规范来批判资本主义,但是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分析从更深层的角度揭示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问题。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个复杂的综合体,它有两个典型特征。第一,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又是一种本质上不同于一般商品生产的另一种经济形态。马克思认为,“物物交换、买卖、商业”是商品交换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在前两个阶段,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还只是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如农业、手工业)的辅助手段,并不构成整个社会生产的基础。但是到了第三个阶段,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里商品交换成为社会生产的基础和目的,“交换延及一切生产关系”, “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而且“最大的交换,不是商品的交换,而是劳动同商品的交换”。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生产的发展,使商品生产由简单商品生产发展为高度复杂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这一交换把前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推向普遍化和极致化。第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资本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本性,“资本及其自行增殖,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  因此,必须从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生产两个特征来综合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规定性。作为商品生产的一种形式,资本主义生产要遵循一般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价值规律;而作为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资本主义生产又要遵循资本增殖规律,且这并不是两个过程,而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 

资本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决定了资本主义的正义悖论。当资本主义遵循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价值规律时,工人和资本家的彼此交换是自由平等的,因而是正义的。因为在交换领域,工人不是“工人”,而是劳动力商品的占有者;资本家也不是“资本家”,而是货币的占有者。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的历史进步性所在,即在法权意义上确立了交换主体之间的普遍自由和平等。但是当资本主义遵循以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资本主义生产规律时,它又打破了自己在交换领域和法权领域所确立起来的自由和平等,正如马克思所说,“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进一步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换言之,资本主义在流通领域中体现了自由和平等原则,但生产领域中的不平等和不自由才是资本的本质,这既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事实描述,也是对资本主义总体结构非正义的价值评价。正是资本主义的正义悖论决定了作为法权正义和实质非正义相统一的资本主义正义也必然会被一种新的正义形态所代替。

  从生产方式出发对资本主义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体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科学性,从而把马克思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伦理社会主义相区别。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判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看来,只有把正义置于政治经济学的思想地平线上,对作为正义之基础的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进行考察和质询,才能彻底撕掉资本主义自由、平等、所有权的面纱,切中自由主义正义论的意识形态本质,否则对正义其他任何角度的论证和阐释,都只能是无关紧要的“外部反思”。

  由此我们可以回应伍德和胡萨米之间的争论。伍德看到了生产方式和正义的本质关系,是值得肯定的,但他由此得出资本占有劳动是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因而是正义的观点,显然是对马克思的误读。事实上,当马克思根据正义由生产方式决定得出资本主义存在交换正义的结论时,马克思只是在描述正义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间的历史事实,评论正义观念是如何由生产方式所决定并最终被塑造为资本家和工人所共同认同的主导性正义观念的,而并非认同对于这一历史事实的价值评价,伍德显然混淆了这一点。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胡萨米那里,胡萨米把价值评价和基于生产方式的事实分析割裂开来,认为要评价资本主义只能用一种外在于资本主义的后资本主义道德标准来进行,同样是错误的。在马克思那里,对资本主义的事实描述和价值评价是内在统一的整体。


 三批判与建构的统一   
  
  如我们所知,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对正义更多地采用否定性论述。为此,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正义观的根本特质在于超越了以古典正义观和近代自由主义正义观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的先验正义观,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观本质上是一种批判性正义。应该说,这一观点深刻揭示了马克思正义观的重要特征,但是这一观点同样忽视了整体性原则。马克思的正义观不仅包含了批判性维度,还包含了建构性维度,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说,“新思潮的优点又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测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 

  诚然,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不仅对资本主义形式正义和实质非正义的事实进行了无情批判,而且还对为资本主义辩护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为小资产阶级代言的庸俗社会主义正义观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是,如果我们深入马克思关于正义论述的具体语境可以发现,马克思批判和拒斥的不是正义本身,而是批判用抽象的正义观念来解释社会历史和指导社会革命的种种错误做法,进而揭开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虚假面目,纠正庸俗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实践的消极影响,为构建一个实质正义的理想社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对于这样的考虑,恩格斯曾经做过说明:“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人的看法,这种看法作为当时当地一定的发展阶段的东西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像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已经有了阐述这一问题的更精确的方法。” 

  但是,如果我们以马克思对正义批判的论述为依据断言马克思没有建构性正义理论,可能就失之偏颇了。马克思在多篇文献中直接地表达了对于社会正义的建构性诉求,如在1864年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要“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在1871年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马克思也指出:“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如果说上述文献表达的是马克思对于正义的强烈向往和追求的话,那么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按需分配”正义原则的论述则直接体现了马克思“基于差异的自我实现”这一建构性正义理论。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两种正义原则,一种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的“贡献原则”,即按照劳动贡献进行分配。马克思指出,在“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仍然要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在这里,消费资料在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之后分配给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凭借劳动券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这里遵循的是平等权利原则的彻底化,“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正义原则相对于资本主义违背劳动价值平等交换的按资分配原则而言是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它默认了个人劳动天赋差别的合理性,把劳动者“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换言之,在按劳分配中,人仍然只是功能性的存在,并没有成为自由个性的主体,因而“贡献原则”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存在着被超越的可能性。


  紧接着,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原则。“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与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正如埃尔斯特所言,这里马克思明确提出了正义的“需求”原则。显然,在已经实现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屈从于外部压力的分工被消灭和劳动实现了自由自主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这里的需求不是指物质财富和生活资料的分配,也不是指市民社会中人的个体权利的实现,而是指每个人立足于差异原则的自我实现的终极目标,其实质就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自由个性”和“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对此,金里卡的理解是深刻的:“如果需求被理解成对纯粹的生活必需品的需求,这个原则就不太具有吸引力……事实上,对于马克思而言,人的需求是由于他们‘无限可塑的本性’决定的,因此,人的需求包括‘在生产和消费上全面展现自己的丰富个性’。”这也就意味着,马克思的正义观已经和自由主义从个体自由、平等、权利、分配角度理解的正义呈现出了本质上的差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说以权利原则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正义是低阶正义概念的话,那么马克思以自由为根本价值的正义则是一个高阶正义概念。在这一概念中,马克思“把亚里士多德关于伦理、正义和政体的论证的整体结构融入进了他的社会理论当中”,从而为马克思的正义观“提供了最深层的结构”。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基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需求原则”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贡献原则”进行单向度的道德谴责,而是彻底地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原则,把正义和特定阶段生产方式关联起来,承认了“贡献原则”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合理性、缺陷及其被超越的可能性,因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则,“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进而言之,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产阶级的“权利”原则也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历史暂时性。而且,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权利原则、贡献原则、需求原则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正如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也不是截然对立的一样,资本主义“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从而为以自我实现为原则的共产主义社会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就此而言,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正义原则也是通往共产主义正义需要原则的必由之路。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自我实现这一正义诉求确立了基于自由本体的正义标准,但它绝非某种抽象的和思辨的正义存在,而是将正义置于现实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场域之中。以人的自我实现为价值范导,以历史性为基本原则,马克思阐述了权利原则、贡献原则、需要原则的自我否定和内在扬弃,从而形成了以生产方式为根基的历史性的整体性的正义序列。




 四结语   
   
  长期以来,由于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我们通常把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与价值正当性混为一谈,甚至以前者取代后者,致使公平正义等规范性问题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苏联社会主义的解体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是一种旨在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的新型制度形态,这就把社会主义和价值规范问题推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特别是对于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这一问题同样非常紧迫。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十九届五中全会紧紧抓住社会主要矛盾,首次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提出。而要实现这一远景目标,就需要我们以马克思正义观的整体性方法为指导,不仅把正义看成一个分配问题和道德问题,而且注重筑牢正义的经济基础,夯实正义实现的物质条件;不仅高扬正义的理想,而且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以理想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为原则,建构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规范;不仅深入研究制约当前正义实现的客观条件,而且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合理整合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坚持“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不断推动现实正义的逐步实现。


〔责任编辑:李欣〕

为适应微信阅读,略去注释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
2021年第4期
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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